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3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不慎於民國94年5月20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8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新台幣)│││├──┼──────┼─────┼────┼────┼─────┼──────┤│001│甲○○│高雄銀行桂│00000000│50,000元│BJA0000000│94年6月25日││││林分行│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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