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6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黃淑敏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淑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十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傳喚,均未到案執行,並經司法警察到其住居所執行拘提,均未發現受刑人之行蹤,而具保人黃淑敏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應於民國94年12月
20日偕同受刑人到場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仍未能偕同受刑人到場,分別有送達證書回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12月6日雄檢 博岱 94執10598字第83480號函、拘提報告書、94年12月6日雄檢博岱94執字第12342號字第83531號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甲○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文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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