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重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151號上訴人 吳安世 被上訴人 黃若瓔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11年4月22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至111年5月12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112年2月7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陳得利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