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1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5號上訴人ANDRÉSINFANTESCORRALES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間所得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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