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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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春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玉娟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案件,本院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中對於告訴人所提之花卉磁磚圖案共「捌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拾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對於告訴人所提之花卉磁磚圖案共「捌件」之文字記載,原應係「拾件」,雖經本院誤繕為「捌件」,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筱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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