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3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關國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之附件,關於事實欄第一行「民國10年」更正為「民國104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之附件,關於事實欄第一行「民國10年」顯為「民國104年」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依上說明,自得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