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 林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進 等9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訴第一項聲明係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共337.7平方公尺移轉登記予原告,或賠償原告無法使用該部分土地之損失;第二項聲明則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及77條之2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15,764元(即第一項聲明價額5,115,764元,加計第二項聲明之金額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