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 陳美來 被告 朱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200元(0.9平方公尺×28,000元=2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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