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205號
原告 王建輝
前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謝明澂 律師
賴昱亘 律師
被告 郭李丹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春
被告 李啟弘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 律師
蘇清水 律師
複代理人 蘇國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嘉豪 律師
被告 莊婉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提出和解書陳報兩造有和解共識,為保障兩造權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