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205號

原告 王建輝

王詠祺

王紹銘

前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謝明澂 律師

賴昱亘 律師

被告 郭李丹

林添旺

林添舜

林書麟

陳正賢

陳雅榛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春

被告 李啟弘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 律師

蘇清水 律師

複代理人 蘇國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嘉豪 律師

被告 莊婉禎

莊淑慧

莊淑卿

李玟萱 (即 李武璋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提出和解書陳報兩造有和解共識,為保障兩造權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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