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0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24號

原告 許曉娟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綺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劉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