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行執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司行執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郭仲梧 間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並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且應繳納執行費。執行法院審查時,發現證明文件有欠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因債權人未補正導致強制執行無從開始,應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28條之2、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並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於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郭仲梧聲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之確定證明書正本,且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該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僅如期繳納執行費,執行名義確定證明書正本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