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景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凌湘妍凌玉美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經核債務人凌玉美即凌湘妍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已經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9號裁定公示送達在案,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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