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17號原告 李增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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