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22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訴字第14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