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旺選任辯護人吳怡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有誤寫之情形,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馮昌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附表:
欄別更正前更正後原判決附表編號1「品名、數量」欄IPHONEX行動電話1支IPHONE8PLUS行動電話1支原判決附表編號1「備註」欄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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