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31號原告 羅鈺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錦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