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09號原告 林麗霞 被告 謝敏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3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謝敏鈴被訴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以108年度易字第137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依上列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張菁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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