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2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倉裕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林滄裕 」,均更正為「林倉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林滄裕」,有所誤寫,爰均更正為「林倉裕」。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