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安紫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4197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安紫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安紫柔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