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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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邱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32,106元暨自民國(下同)108年0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94所計算之利息。
(二)【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3,631元暨自108年0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94所計算之利息。
(三)緣債務人於101年09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55,737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明德│暨自108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94│││232106││月25日起│││││元│││││├──┼───┼─────┼──────┼──────┼───────┤│002│新臺幣│邱明德│暨自108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94│││23631││月25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