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8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83,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原告僅繳納9,360元,尚欠19,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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