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9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5年度偵字第5753、
6446號)後,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同意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5年8月14日上午6時許,在新竹縣○○鎮○○街○○○巷○號之友人 朱政宏 住處飲酒後,趁朱政宏酒醉不省人事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擅自竊取屋內床鋪上之車號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RNA-291號,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機車鑰匙1支,並持該鑰匙啟動停放屋外之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電門,旋即駛離現場而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
(二)乙○○與年籍不詳成年男子「 黃志平 」,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共同於95年11月11日凌晨0時許,在新竹縣○○鎮○○路○段○號前,見戊○○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無人看管,以自備鑰匙啟動上開機車電門,旋即駛離現場而竊取之,得手後,亦供己代步所用。
(三)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本院自白認罪。
(二)證人甲○○於警詢、偵訊中(95偵5753:13至15頁、95偵6446:56至57頁);證人丁○○於警詢、偵訊中(95偵6446:13至15頁、95偵5753:43至45頁);證人 李智雄 於警詢中(95偵6446:16至18頁);證人丙○○於警詢中(95偵6446:19至20頁);證人 徐炳榮 於警詢、偵訊中(95偵5753:10至12頁、26至27頁)之證詞。
(三)被害人朱政宏於偵訊中(95偵6446:64至65頁)、被害人戊○○於警詢中(95偵6446:11至12頁)之指述。
(四)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95偵5753:20頁)、查獲照片6幀(95偵5753:30至32頁)、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95偵6446:22頁)、照片2幀(95偵6446:23至24頁)、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95偵5753:16至18頁、19頁)、新竹縣警察局車輛協尋(尋獲)電腦輸入單1紙(95偵5753:21頁)、車號000-000號輕機車之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1紙(95偵5753:22頁)、車號000-000號輕機車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1紙(95偵6446:25頁)、新竹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2紙(95偵6446:26至27頁)附卷可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就2件竊盜案件,各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李毓華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怡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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