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6項均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請聲請人補正聲請人及其2名未成年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若未成年子女戶籍與聲請人不同戶,亦應一併提出】。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請聲請人詳述其於國泰世華銀行辦理房屋貸款之不動產所有權變動狀況,及95年於臺灣銀行之存款變動情形,並說明其目前使用汽車之所有權誰屬且證明之。】
三、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請聲請人詳述
95年至98年間工作變動狀況,並陳明實際薪資所得且提出受薪之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聲請人雖陳稱與配偶 謝美菁 於91年7月28日離異,然尚按月支付扶養費2萬元,故請聲請人一併提出原配偶謝美菁之近2年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七、陳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八、請聲請人提出自離婚起至今按月給付原配偶謝美菁扶養費2萬元之證明,及說明該2萬元之計算方式,且檢具2位未成年子女之教育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