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0號原告 陳姿樺 被告 謝星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76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星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766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