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移調字第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複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第三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97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下午5時在本院協商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陳宛榆書記官林慧君朗讀案由:
原告甲○○未到原告訴訟代理人蔡麗珠律師未到複代理人熊家興律師到被告丙○○到被告訴訟代理人江順雄律師到第三人乙○○訴訟代理人徐豐明律師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受命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酌定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甲○○願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元予被告丙○○。
二、被告及乙○○承認原告就系爭高雄縣○○鄉○○○段○○○○○號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並均應於96年12月14日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處 夏股 (94執字第31733號)呈報同意由原告優先承買系爭高雄縣○○鄉○○○段○○○○○號之土地。
三、給付方式:原告先將面額新台幣壹拾參萬元之支票交由原告訴訟代理人保管,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接獲本院執行處通知原告應買繳款之日後三日內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元給被告,原告於96年11月27日已當場將新台幣壹拾參萬元之支票交由原告複代理人熊家興律師保管。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熊家興律師被告 劉倚禎 被告訴訟代理人江順雄律師第三人乙○○訴訟代理人徐豐明律師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三庭
書記官林慧君法官陳宛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