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153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333號,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040號)提起上訴,前經99年5月6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稱因病(檢附診斷證明書)致未到庭,聲請變更期日,且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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