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5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未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項裁定已於99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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