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2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馬正峰┌───────────────────────────────────────────────────┐│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2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象群運動休閒有限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23,060元│AB0000000│97年5月14日│││司 李宗哲司天母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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