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刑法第185│罰金新臺│98年3月1日│本院98年度壢交簡│98年8月19日│││條之3│幣120,00││字第1522號刑事簡│││││0元││易判決│││││││││├─┼─────┼────┼──────┼────────┼──────┤││刑法第185│罰金新臺│97年8月21日│本院98年度壢交簡│99年1月14日││2│條之3│幣32,000││字第3078號刑事簡│││││元││易判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