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元傑具保人張茜雯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妨害性自主案件,經依鈞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6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99年12月3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57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稽。又該署已另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1年12月26日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惟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