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原名王翠芬.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王翠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核無不符,應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甲○○(原名王翠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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