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7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扣押物品,書籍部分為被害人所有,另咖啡色後背包、藍色大提袋,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再銀灰色夾克,雖被告承認為其所有,然並無證據認定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均不得沒收,聲請書該部分之聲請恐有誤會,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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