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 李鴻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美娟┌──────────────────────────────────────────┐│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李鴻鈞│臺灣中小企│104年3月23日│10,210元│AC0000000│受款人:幼││││業銀行嘉義││││獅文化事業││││分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