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台灣艾恩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綿引幸 一訴訟代理人 黃國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元14686.56,折合新臺幣(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為新台幣)則為466,141元(14686.56美元×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之美元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31.74=466,1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279,367元,合計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45,518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