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 謝岱樺 原告尊陽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明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奕辰 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