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78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乙○○
丙○○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98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敏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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