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44號原告 馬昕藍
馬昕婕 法定代理人 鄭秀梅 被告 孟海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44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呈樵
法官吳佳霖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