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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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48號聲請人 魏陳秀芳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魏陳秀芳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24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未釋明其聲請迴避之原因,及敘明該法官有上述條款規定之關係,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及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僅泛稱承審法官未依法自行迴避枉法越權參與審判、未按聲請狀內所述事項核辦、未依法於裁判書內載明理由、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49條、第89條第3項、第226條枉法裁判、意圖吃案包庇,亦未提出證據以釋明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劉素如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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