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張敏代理人 田永華 相對人 劉美智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經相對人持拍賣扺押權裁定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號拍賣扺押物事件執行在案(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因聲請人已提起本院104年度審重訴字第○○號訴訟(下稱系爭本案訴訟),乃向本院聲請停止系爭執
行程序,惟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就此已另提起抗告,茲再聲請本院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曾以已向本院提起系爭本案訴訟為由聲請本院停止系爭執行程序,雖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惟該裁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4年度抗字第○○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續行調查(下稱前案),有高雄高分院104年度抗字第○○號裁定附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向本院聲請系爭執行程序停止執行,顯為重複聲請,聲請人對此亦表示確為重複聲請,有其民事補充狀在卷可稽。是系爭執行程序是否停止執行,尚待前案裁定結果,本件為重覆聲請,自不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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