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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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63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俊言
林化龍 林俊雄 林俊成 林俊立 葉林子惠 曹林靜宜 (兼失蹤人 林敏宜 之財產管理人) 林韻宜 林婉宜 林麗宜 林惠宜 林幸宜 林芳宜 黃春季 (即 林俊偉 之承受訴訟人) 林奐 (即林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林惠馨 (即林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林士捷 (即林俊偉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湯惟揚 律師
陳彥蓁 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嫻宜
林子芸 林俊賢 上二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蕭文松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被上訴人 蕭文銘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黃裕仁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