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82號聲請人 陳沐函 相對人 張裕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新北市108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2,755元,另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約64歲,依108年臺灣地區女姓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23.09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30,600元(計算式:22,755元×12月×10年=2,730,6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