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70號聲請人 高秀萍 相對人 吳明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