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扶養義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63號聲請人 蔡綢 相對人 張家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扶養義務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8,000元,至其死亡之日為止。經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約73歲,依108年臺灣地區女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5.67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60,000元(計算式:18,000元×12月×10年=2,16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