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政結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78號、94年度毒偵字第19916號、95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毛重柒點零柒公克、驗餘總毛重柒點零伍柒公克;毛重壹點零伍公克、驗餘毛重壹點零參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一六號(另簽分為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八六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九號被告蕭政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各毛重一點零五公克、七點零七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二紙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於如聲請意旨所示之案件先後為警查獲之透明結晶體三包(總毛重七點零七公克、驗餘總毛重七點零五七公克)及透明結晶體一包(毛重一點零五公克、驗餘毛重一點零三七公克),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五月卅日編號CH/二00六/五一0五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同公司九十五年三月廿九日編號CH/二00六/三0七八七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一紙附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八六、五三五、一二七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筱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