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2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耳環伍對,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關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記載,檢察官容有誤載,應予更正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外,餘均引用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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