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玉花本件被告李玉花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趙耘寧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