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 陳冠宇 訴訟代理人 張倪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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