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耿達受刑人林瓊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耿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耿達因受刑人林瓊文犯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瓊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等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報告書影本等存卷足憑,且查無遷址及在監押之情形,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在監押紀錄在卷可查,且具保人業經通知其須於檢察官指定之108年8月5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該通知於具保人入監服刑前之108年7月17日已寄存在具保人陳報居住地即戶籍地之警察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成功派出所,然屆時被告仍無故未到等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
15日中檢達法108執10115、10118號通知暨送達證書、進行單、點名單、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在監押紀錄在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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