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賴志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春珍徐珊珊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萬6000元,嗣於110年7月27日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812萬6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2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48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本裁定所示裁判費金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又原告擴張訴之聲明第4項記載「請求國賠400萬元」,惟未依法表明被告,亦未提出賠償義務機關之拒絕賠償理由書,致本院無從特定審判之範圍。爰命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補正書狀到院。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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