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61號聲請人 顏麗芬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股票號碼股數78NX0000000-0700股